涟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涟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0民初305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镇。
被告:涟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187601593C。
法定代表人:李宇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03185T。
法定代表人:缪为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涟源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 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