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涟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娄底华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302执17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涟源市交通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娄底华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四季村。
法定代表人曾旺华。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华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1302民初第4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涟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涟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1302执174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聂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