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执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73941724-200,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57259627-600,住镇江市新区大港扬子江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江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29日生效的(2015)镇裁字第21号判决,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江苏银行镇江科技支行的账户70×××42存款181.11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万保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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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陈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