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执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73941724-200,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57259627-600,住镇江市新区大港扬子江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江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29日生效的(2015)镇裁字第21号判决,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江苏银行镇江科技支行的账户70×××42存款181.11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万保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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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陈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