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财保4号
申请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郦国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开,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万德工具有限公司(原江苏广泽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华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韦恩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万德工具有限公司(原江苏广泽电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万德工具有限公司(原江苏广泽电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金额3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曾纪雄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马 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