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财保188号
申请人:***,男,1955年2月11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33,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839,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9417242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先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景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