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5)镇裁字第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未能按该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江仲裁委员会(2015)镇裁字第2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