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5)镇裁字第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未能按该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6)苏11执439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6)苏11执439号案件的执行。
2019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镇江仲裁委员会(2015)镇裁字第21号裁决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殷衍鹏
书记员*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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