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02民初1484号
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永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汇科(镇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家门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生,户籍地镇江市。
被告:***,女,汉族,1962年12月生,户籍地镇江市。
被告:镇江市汇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润兴路南一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郦国金。
被告:***,男,汉族,1954年5月生,户籍地镇江市。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生,户籍地镇江市。
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汇科(镇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汇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3元,由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