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鹏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临湘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02执保35号
申请人:岳阳鹏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步行街金鹰阁15楼150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担保人:**,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湘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湘市河东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河东南路8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来保,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鹏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鹏程公司”)与被告临湘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湘鹏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阳鹏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27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申请人岳阳鹏程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湘鹏翔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并以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华容县马鞍新区房屋(证明编号:201401001421501)产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鹏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担保人**位于华容县马鞍新区房屋(证明编号:201401001421501)产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卫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廖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