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02执保35号
申请人:岳阳鹏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步行街金鹰阁15楼150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担保人:**,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湘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湘市河东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河东南路8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来保,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鹏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鹏程公司”)与被告临湘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湘鹏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阳鹏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27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申请人岳阳鹏程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湘鹏翔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并以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华容县马鞍新区房屋(证明编号:201401001421501)产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鹏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担保人**位于华容县马鞍新区房屋(证明编号:201401001421501)产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卫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廖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