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2民初1795号
原告:湖南德顺阳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楼区北港路雷锋山社区鲁家组25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L751281。
法定代表人:夏威,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方伯武,男,1957年10月22日,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临湘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河东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732842262E。
法定代表人:吕国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德顺阳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诉被告临湘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德顺阳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德顺阳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湖南德顺阳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月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凡
书记员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