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德顺阳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分公司与临湘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2民初1795号

原告:湖南德顺阳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楼区北港路雷锋山社区鲁家组25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L751281。

法定代表人:夏威,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方伯武,男,1957年10月22日,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临湘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河东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732842262E。

法定代表人:吕国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德顺阳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诉被告临湘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德顺阳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德顺阳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湖南德顺阳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月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凡

书记员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