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2执保1311号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菲,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龙山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与被申请人龙山县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山县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89948.8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043010090000000XXXX,保险金额:189948.89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山县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9948.8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