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工程公司

永顺县明强建材有限公司与龙山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27民初1331号
原告永顺县明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岔那村猛洞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32062639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永顺县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4011100106。
被告龙山县工程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镇建设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18984011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向德堂,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31200310136638。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顺县明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山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永顺县明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顺县明强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顺县明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永顺县明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