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工程公司

龙山县工程公司与龙山县金穗源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30民初2603号
原告:龙山县工程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镇建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1898401177。
法定代表人:田清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龙山县金穗源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龙山县农车镇高坪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3130MA4L74QG9L。
法定代表人:向德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山县工程公司诉被告龙山县金穗源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山县工程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山县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山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42元,减半收取28,471元,由原告龙山县工程公司承担,本院决定免于收取。
审判员  王庭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成武
书记员田银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