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龙元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湘3130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龙山县龙元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3130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
法定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的妻子),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向宽胜,男,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龙山县龙元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湘鄂路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山县龙元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湘3130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龙山县龙元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龙山县龙元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生效文书内容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7)湘3130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案件执行费10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俊
代理审判员彭微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