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龙元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熊建希申请龙山县龙元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81执保3640号
申请人熊建希。
被申请人龙山县龙元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熊建希与被申请人龙山县龙元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龙山县龙元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494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熊建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龙山县龙元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494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