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7执4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湘1227执4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湘1227执4号执行裁定书中第1页第18行中的“本院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补正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审判长 杨正文
审判员 吴希凤
审判员 杨 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