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24民初158号
原告: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回县花门街道茶山社区澄水村6组。
法定代表人:李飞君,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胜江,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住隆回县。
被告:***,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仕伟,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回县六建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回县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胜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仕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回县六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量不合格整改扣款5000元;2、扣卫生间加价7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委托郑南轩全权担任2016年七江镇危房改造项目负责人,被告从郑南轩手承包了439530元包工包料包质量的工程,于2017年基本完工,但未获得验收合格证明。2019年4月28日上午,由隆回县纪委、监委、住建局联合召开各参建危房改造的施工单位联席会议,会议要求各施工单位立即组织承建施工人员对所承建的危房改造工程质量进行大排查、大整改,隆回六建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下午向全县各乡镇项目部发出“对危房改造工程质量进行大排查、大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的书面通知,其中向七江镇项目负责人郑南轩交付200份书面整改验收表,通知要求各参建承包人在5月中旬整改到位,七江项目负责人郑南轩于2019年4月29日将整改通知及验收表落实到每个承建人。2019年6月隆回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验收,被告等多人所做的工程整改不合格。2019年7月16日,《隆回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向施工单位下达〔隆危改(2019)5号〕处罚措施红头文件,指定七江镇人民政府另行安排施工人员对不合格工程进行再返修整改,其中被告所做工程质量整改扣费为5000元,此扣款数额经七江镇人民政府确定汇报隆回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认定,扣款到户到项目承包人,于2019年9月24日以文件形式发布给施工单位签收,该过程呈高压态势,不许施工方提意见和质疑。由于被告等人所做的工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县危改办对七江镇的整个危房改造认定为“不合格”,以此为把柄将应结未付、拖欠施工单位的“主体抢建施工奖金”和“卫生间增价”两项价款488500元全部予以罚没用于整改,其中“主体抢建施工奖”由隆回六建自觉忍痛承担损失,“卫生间增补价”是工程造价款,每个承包人均应承担扣款损失,其中被告应减款(15座房子×500元)=7500元;减款的理由根据〔隆危改(2019)5号文件〕规定和隆回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关于七江镇2016年农村危改造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的证明》,这是隆回县人民政府行使强制手段,不要施工单位、及承包人签字认可。由于危房改造工程质量不合格,隆回六建公司因此遭受2019至2021年不准参加县内工程承包、扣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不良行为等一系列的超级处罚,直接把一个悠久历史的老牌企业整垮。法律是否公平源于事实,被告做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隆回县人民政府采取权力手段罚没、扣除了原告隆回六建公司的收入,凡参建的承包人和被告应当承担自身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且参建危房改造有质量问题的所有承包人都扣了款(含不打官司的人),被告人不能逃避事实相对应的民事责任范畴。综上,请支持原告的合理诉请。
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述事实虚假,表现如下:1、原告诉称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返修整改,扣除了被告返修整改费用5000元是虚假的,虽然根据房改领导小组的整改通知,先后对整个工程进行了整改,但被告负责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并没有返工和整改,由此不需扣除什么费用。2、原告诉称要被告承担15座房子的卫生间增补价即7500元的事实是虚假的,主要表现如下:(1)、被告施工的卫生间是12个,并非15个;(2)、被告施工的12个卫生间不但质量合格,而且获奖,无需被告再承担什么增补价的问题。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上述两项费用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1、5000元质改费用因不是被告负责的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返工或整改,所以要被告承担其他人员的质改费用,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应予以驳回。2、7500元卫生间增补价不是被告的原因所致,不能由每个承包人平均承担,应由责任人分别承担。3、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4月17日结算工程款时,原告已从被告工程款中扣减了40000元作为被告的保质费用,就算原告诉称的两项费用12500元应计入原告扣减的保质费用,不能再需被告另行支付返工整改费用。总之,原告所诉事实虚假,就算被告应承担一些返工整改费用,也应从原告扣减被告40000元保质费用中支付,不存在被告另行支付什么返工整改费用,为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原告隆回县六建公司与隆回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签订了《隆回县2016年农村贫困户危房(D级或无房户)改造统建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隆回县七江镇片区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合同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程价款为760元/㎡。每座化粪池补贴500元给施工企业。原告签订合同后,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项目同样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农户马康付、姚长华、姚兵海、肖太江、戴仲主、罗中海、彭志华、王兴富、王丽梅、王祥申、王政贤、王婷、文富华、肖才同、王育华等15户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分包给被告***,工程价款为69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原告未及时与被告结清工程款。2018年4月,原、被告进行了结算,原告尚欠被告工程款41820元。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胜江代表公司在结算单上签字。
2019年5月,七江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排查出的问题通知隆回县六建公司进行整改,2019年7月24日,隆回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隆回县六建公司,因隆回县六建公司2019年5至6月的质量问题整改工作不符合要求,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隆危改[2019]5号)文件规定,其“主体工程建设奖励1000元/座、500元/座”,“化粪池补贴500元/座”,被取消享受资格。2021年7月19日,隆回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七江镇2016年隆回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有139座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隆危改[2019]5号)文件规定,对隆回六建公司实施经济、行政双重并罚,对其尚未结算的主体工程进度奖、化粪池增加工程量补助款并处罚没,同时扣押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两年内参加县内政府投资性项目投标、处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同时,县危改办、七江镇人民政府另行安排施工人员对危房改造工程质量遗留问题进行整改,返修整改共使用资金409494元,整改清单到户到项目,返修整改费用由六建公司按整改清单承担。对***承包修建的危房改造的肖长华、肖太江共2户进行了修复整改。六建公司因上述2户支出房屋返修整改费用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统建工程施工合同、整改通知、整改清单、整改资金审定表、《关于七江镇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的证明》、判决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但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的事实无异议。因被告不具备承包建设工作资质,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被告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后,因被告完成的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改,原告为此支付返修整改费5000元,工程质量不合格是被告的责任造成,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费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隆回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每座化粪池补贴500元给施工企业,原告与被告没有约定每座化粪池补贴500元由被告享受,即工程价款为690元/㎡是否包含化粪池补贴500元/座不明,化粪池补贴500元/座原告被取消享受资格,原告要求被告补贴化粪池500元/座,该项请求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复整改工程价款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6.25元,由被告***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善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阳碧华
书 记 员 罗 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