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4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回县花门街道茶山社区澄水村6组。
法定代表人:李飞君,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2021)湘052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隆回县工商局、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和不动产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65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杰
审 判 员 刘任平
审 判 员 邹军志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阳 舒
书 记 员 袁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