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7执4号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紫阳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185842166Q。
法定代表人:肖胜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粮农,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粮农,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湘1227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5日,本院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1月5日、2022年2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向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1月25日向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不动产已办理抵押。
2022年3月14日,通过走访调查其户籍地所在村委会,显示其在外务工。
2022年3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7074.62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正文
审判员  吴希凤
审判员  杨 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