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民终2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回县花门街道茶山社区澄水村6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上诉人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4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的一审诉讼请求;三、判令***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丈夫****伙同***等人诱骗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到其指定场所,以268000元的价格强行收购***的股份。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受到业务单位要求其规避的指令,***提出要****改任法定代表人,但****有法院发布的“不良征信”红色警告,****立即安排其妻***代替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程参与了签订购买该股份协议、变更工商信息等工作。当***按约完成工作成果后,***等人又拒付协议约定的款项。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如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不予办理,则判令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作为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2、本案诉讼***回县第六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21日,现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为***,董事***、***,股东为***、隆回县七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阳秋人、***、***、王佑儒、***、***、***、***、***、***、郑自龙、**副、***、***等19位。***与****系夫妻关系。
2021年4月24日,以***、隆回县七江建筑工程公司为甲方,***为乙方,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的所有股权作价268000元转让给乙方所有。2021年4月26日,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董事长***与董事***、***商议后形成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一、同意聘任***为本公司经理,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可连选举连任。二、本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后生效。***、***、***三人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同时,根据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记载,决议:1、聘任***同志担任公司经理职务,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免去***同志经理职务,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一致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3、全体股东全权委托***同志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事宜。***陈述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名除***、***、***、***四人到场外,其他15人均为代签。公司出具了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后,一并出具了相关任免职材料,由***负责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此后,***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因为有关原因先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改为****出任,办理过程中发现****系失信被执行人不能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微信回复改为***出任,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又出具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和相关任免职材料,股东会决议内容:1、聘任***同志担任公司经理职务,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免去***同志经理职务,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成员***、郑自龙二人不再担任监事会职务。3、变更住址:由原来的“隆回县桃洪镇紫阳村5组”变更为“隆回县花门街道茶山社区澄水村6组”。4、一致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5、全体股东全权委托***同志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事宜。2021年5月6日,登记机关通过了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将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并办理了公司申请的其他变更登记,但没有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公司好变更登记后,因为***没有按股权转让协议向***、***支付转让款,***至今没有与***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也未与***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劳动报酬,***一直没有实际参与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涉及多起诉讼,2021年7月,***担心发生法律风险,多次要求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办理变更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均未予以办理,以致原告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首先,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理应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结合本案,***既不是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的员工,也不是股东,且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在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领取任何报酬。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说,***不具备成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条件;其次,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多次出具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及其他办理变更手续的相关资料,先聘任***担任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经理职务,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又改为****担任公司经理职务,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系失信被执行人不能出任,****回复***要其妻子***出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在办理好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后,因案外人***没有按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款,***一直没有与***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领取任何报酬,因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面临多起诉讼,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担心其权益受损,要求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以案外人***没有支付其股权转让款为由不予协助配合,但***并非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公司股东,其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而***继续作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会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至于案外人***是否按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义务,***与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都不是合同的签订主体,***可以另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综合上述因素,为保护***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其要求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至相关部门变更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就本案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给予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的期间,可于该期间内至相关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应予以配合,三十日届满后,隆回县第六建筑公司如未申请变更登记,则应及时至相关部门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湖南省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应予配合;如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届时未予办理,则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至湖南省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作为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上述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资料、企业登记情况表、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公示照片、公司登记申请书、内资企业变更登记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实名验证收据、营业执照证书、微信聊天记录、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任免职证明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至于案外人***等是否与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存在金钱给付义务,不是本案审理范围。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申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皞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