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4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回县花门街道茶山社区澄水村6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人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4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人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人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将其银行和财付通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回县管理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人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人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将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采取上诉行为,申请执行标的28685元,均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小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