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娄底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1302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丹阳路。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
法定代表人方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娄底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扶青南路君悦华府/div>
法定代表人刘福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志辉,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div>
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娄底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00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进行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如被执行人未能如期按约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00801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该案(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00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文彩
审判员  戴跃辉
审判员  谭仁德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徐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