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3412号
申请人:江阴新世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918197C,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环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899419903,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河海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江阴新世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新世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阴新世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阴新世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相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