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高新园区冷遹路168号高创大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宁区河海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镇通港路东(金港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乾***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晟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177号民事裁定,指令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涉工程项目存在应当公开招标而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系认定事实错误。根据《镇江新区基础设施工程“BT”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案涉工程在只有一家公司投标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发包。案涉工程项目经过竞争性谈判,只有上诉人符合条件,故案涉工程不存在违法招标。上诉人晟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家属***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和本案有关联,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犯罪无事实依据。 瀚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瀚瑞公司发包**公司***公司承包施工的镇江新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A地块)建设项目应付回购期利息截止2019年12月31日止为10719737.9元;**公司***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晟宇公司和**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瀚瑞公司支付工程回购款16949026.2元;2、判令瀚瑞公司支付(或赔偿)截止2020年2月29日的利息(损失)603396.17元;3、判令瀚瑞公司支付(或赔偿)以16949026.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4、判令瀚瑞公司承担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8月10日,瀚瑞公司(发包人)与**公司(投资人)、晟宇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镇江新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A块地)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为总建筑面积4.8万平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列的工程内容及配套设施;资金来源为发包***;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开工时间2011年9月20日,竣工时间2012年10月15日,合同价款暂估1亿元,按实结算;回购期三年,计息日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1-3年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增加20%比例计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支付第一次回购款为回购基数的25%,第12个月内支付第二次回购款为回购基数的25%,第24个月内支付第三次回购款为回购基数的25%,第36个月内支付第四次回购款为回购基数25%,发包人可提前分期支付回购款。回购基数乘以回购比例与每年投资收益(上年度尚未回购基数余额*收益率)之和为每年回购款;发包人以政府财政担保支付方式回购本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保修期第一年返回支付保修金的60%,第二年返回保修金20%,余款第三年结清,并约定了BT投资收益计算方法。 2012年11月8日,瀚瑞公司与**公司、晟宇公司共同出具镇江新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A)块地回购日期确认单,载明:***公司建设施工的“镇江新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A)块地”项目已完成,并2012年8月17日起通过相关部门组织单体竣工验收,根据有关约定,双方商定本工程项目于2012年10月15日进入工程回购日期。 2017年1月11日,镇江新区审计局出具镇江新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A)块地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确认该工程审计价(含社保费)为98675252.36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瀚瑞公司已付款10595.4万元。 另查明,扬中市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3月27日对***涉嫌行贿犯罪一案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对***采用留置措施,且已经通知***家属***。 2021年4月29日,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出具对“关于瀚瑞控股体系内7个涉诉项目是否公开招标的情况说明”的说明,载***控股于2021年4月21日报至该局的“关于瀚瑞控股体系内7个涉诉项目是否公开招标的情况说明”已收悉,情况说明中的7个BT项目均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包括涉案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工程项目存在法定应公开招标而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形,现晟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家属***因涉嫌行贿犯罪被扬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如监察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双方可再行诉讼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驳回江苏**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本案案涉工程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不管案涉工程是否符合《镇江新区基础设施工程“BT”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都不应当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工程项目存在法定应公开招标而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形,应属恰当。 现晟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家属***因涉嫌行贿犯罪被扬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其瀚瑞公司的起诉***公司、**公司的反诉,并无不当。如经有关机关侦查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可以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姜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畇茜 书 记 员 冷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