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涟民保字第9号
申请人卢仁四。
被申请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龙长瑜,居民。
被申请人***(龙长瑜之妻),居民。
申请人卢仁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长瑜、***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长瑜、***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