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9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9日生,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682805462C。

法定代表人龙长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湘1229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500000元,原执行案件(2016)湘1229执314号被执行人履行1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5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等信息情况。于2020年2月27日向靖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州管理部查询其名下财产情况,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23日前履行20000元,2020年5月28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需提供财产线索,如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申请人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于2020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的执行措施,目前本案被执行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履行了140000元,申请人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500000元,执行到位140000元,未执行到位360000元。经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且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琦

审判员 蒋茂武

审判员 胡兵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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