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382执20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芙蓉南路*号。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六亩塘镇派出所牛角石居委会涟水名城社区**栋***号。
被执行人***,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龙长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龙长瑜、***、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长瑜、***、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梁承丹借款18万元,按实欠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债务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受理费19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70元,合计3820元;3、承担申请执行费2600元。但被执行人龙长瑜、***、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龙长瑜、***、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长瑜、***、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