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3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长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
被执行人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政府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政府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政府在撤销仲裁审查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对仲裁裁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而该证据未在仲裁庭审理期间提出,遂根据本案具体情形,函告娄底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娄底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7日复函本院,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重新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娄底仲裁委员会娄仲裁字(2016)10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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