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执复45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芦茅塘社区。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3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中路家和名都A栋26楼。
法定代表人:龙长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娄底中院)在执行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与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六亩塘镇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湘13执异155号执行裁定,追加胡卫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其在2336500元的债权额度内受偿。六亩塘镇政府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六亩塘镇政府申请复议称:其已对本案的执行依据即娄底仲裁委员会[2016]102号仲裁裁决以仲裁程序违法、龙达公司伪造证据为由,向娄底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娄底中院已立案审查并开庭,尚在审理中。本案的执行依据效力待定,不应在此情况下追加胡卫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另涟源市人民法院共向该镇政府利民煤矿棚护区改造项目部送达数份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合计冻结被执行人龙达公司在该项目部的资金293万元,扣除上述金额,该镇政府已无可能执行本案。故请求撤销娄底中院(2017)湘13执异155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龙达公司与六亩塘镇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娄底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娄仲裁字[2016]102号裁决,内容:一、六亩塘镇政府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龙达公司项目前期经费本金2914500元、利息3828349元,合计6742849元。六亩塘镇政府未按裁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龙达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生效后,六亩塘镇政府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娄底中院依龙达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2017年11月2日,案外人胡卫华以龙达公司将该公司对六亩塘镇政府所有的233.65万元债权转让给其为由,向娄底中院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2015年2月6日、2月10日、4月10日,龙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龙长瑜向***出具借据五张,借款本金合计180万元,利息分开计算,借据的借款人处均盖有龙达公司公章。2017年10月12日,龙达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龙达公司将其拥有的对六亩塘镇政府债权中的233.65万元(本金180万元,利息53.65万元)转让给***,以此抵偿龙达公司所欠***的借款本息。2017年10月22日,龙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起草一份《债权转让通知》,将该债权转让行为告知六亩塘镇政府,并要求六亩塘镇政府将该笔款项支付给***。随后,***将该《债权转让通知》通过中通快递邮寄至六亩塘镇政府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唐正贵予以签收,并向镇政府领导汇报了债权转让行为。
娄底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龙达公司将娄仲裁字[2016]102号裁决确定的其对六亩塘镇政府6742849元债权中的2336500元转让给***,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面认可***取得部分债权。***申请在该部分债权中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娄底中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湘13执异155号执行裁定:追加胡卫华为龙达公司与六亩塘镇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在2336500元的债权额内受偿。六亩塘镇政府对此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再查明,六亩塘镇政府于2017年11月29日向娄底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娄底中院立案受理。2018年7月18日,娄底中院作出(2017)湘13民特17号民事裁定,内容:经向本院报核,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娄底中院于2018年7月5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已于2018年7月17日决定重新仲裁,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的执行依据,由仲裁庭予以重新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待仲裁重新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复议审查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腊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