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长瑜、***、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382执201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六亩塘镇同意村。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六亩塘镇派出所牛角石居委会涟水名城社区12栋105号。
被执行人***,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龙长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长瑜、***、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1382执20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