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政府、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3民特17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中路家和名都A栋26楼。
法定代表人:龙长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并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于2018年7月5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已于2018年7月17日决定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申请费400元,由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