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娄底市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洞口香芝然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北路(中欧阳光城旁)。
法定代表人:杨建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洞口香芝然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光荣,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洞口香芝然米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湘0525民初424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洞口香芝然米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类收益财产、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1月18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8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4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本院于2022年4月8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上述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4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债权为8189142.09元,尚有8189142.0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同改
审判员  林章勇
审判员  张积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