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302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泰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底市泰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41282元(含执行款40772元、执行费51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