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6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必顺,男,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王光辉,男。
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堂,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光辉与被告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光辉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月8日作出(2021)湘1226执19号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滕明建
人民陪审员 滕昭良
人民陪审员 范文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云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