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6执异4号
异议人:湖南诺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万城华府18栋商铺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以南,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必顺,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建设南路137号。
主要负责人:卢丹勇,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
异议人湖南诺鼎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湖南诺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南诺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功全
审 判 员 刘 琰
人民陪审员 曾德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慧玲
书 记 员 张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