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民初555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州。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
第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建设南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田金堂,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功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慧玲
书 记 员 张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