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6执9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渔子坡社区道田垅。
法定代表人:陆锐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建设南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卢丹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南路90号。
本院在执行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作出的(2019)湘1226民初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在2020年4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
2020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执行房产。
2020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执行住房公积金。
2020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执行房产。
2020年6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8月26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
2020年8月27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本院采取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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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江小军
审 判 员 谢 钧
审 判 员 向宗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 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