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汨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81民初1611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汨罗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汨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邹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