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沙家浜镇华顺建筑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同年9月1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丰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8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3058元,由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丰钢管租赁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