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8454号
原告:常熟市藕渠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陶飞。
被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藕渠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藕渠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藕渠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藕渠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常熟市藕渠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