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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99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丰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NQLHU20。******
经营者:**,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萧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9739L。******
法定代表人:陶飞。******
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新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苏0581民初99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成艺******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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