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熟民初字第0229号
原告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海图,男,汉族,1968年3月9日生,现下落不明。
被告***,女,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现下落不明。
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岳海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7元,公告费263.3元,合计诉讼费1320.3元由原告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