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853号
申请人: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萧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9739L。
法定代表人:陶飞。
被申请人:常熟市创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7393669A。
法定代表人:李晓华。
申请人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创美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创美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创美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