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

长沙昌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7625号
原告:长沙昌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门店1-06栋104、10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黄金街。
法定代理人:易和平。
原告长沙昌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长沙昌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长沙昌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昌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长沙昌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