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

汨罗市利军混凝土有限公司、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终4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汨罗市利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剑坡。
法定代表人:巢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勇,湖南大义法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沁璇,湖南大义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黄金街。
法定代表人:易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汨罗市利军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易小平作为涉案买卖合同的经手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有利于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且易小平与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关系及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有待于进一步审查。因此,为进一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汨罗市利军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伏军
审判员  徐 艳
审判员  黄 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 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