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

贵州得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民申3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得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半边街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6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
法定代表人:易和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贵州得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贵州得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查审认为,贵州得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得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张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宇
书记员董美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