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湘0681民初2758号
原告: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河市镇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被告:***,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被告:***,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被告: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新市镇黄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混凝土公司)与***、***、***、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德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正德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正德混凝土公司混凝土货款1408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承包湖南拓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向正德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正德混凝土公司依据口头约定,向湖南拓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地发送不同型号的混凝土共计2062立方米,产生货款、泵送费共计650855元,期间被告先后支付了510000元,尚欠140855元。后经正德混凝土公司多次催讨,至今没有支付。
***辩称:1、欠款情况属实,但是***只负责收货,具体数额需***确认。2、***与正德混凝土公司没有联系过业务。3、正德混凝土公司没有找***催讨过货款。4、***、***、***三人合伙承包湖南拓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因三人无建筑资质,借用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签的合同。
***辩称:1、欠款情况属实,但是具体数额不清楚。2、***、***、***三人合伙承包湖南拓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因三人无建筑资质,借用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签的合同。3、正德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达标,导致湖南拓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扣了100000元工程款。4、正德混凝土公司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对价格、数量、付款期限都没有明确约定,当时还口头约定了回扣,都没有兑现。5、因为工艺园区欠了被告的钱,所以被告现在没有钱支付货款。
***辩称:1、***不清楚具体欠款数额。2、***、***、***三人系合伙关系。
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未予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正德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明细,因系正德混凝土公司单方制作,被告不清楚,本院不予采信。***提供的合同,用于证明***、***、***系合伙关系,因三人均一致认可合伙关系,本院对仅其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三人合伙承包湖南拓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因三人无建筑资质,以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湖南拓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三人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由***联系,向正德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与正德混凝土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协议,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准,没有约定具体数量和付款期限。正德混凝土公司依据口头约定,向湖南拓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地发送不同型号的混凝土,主要由***负责签收货物。在陆续供货过程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2月6日,***与正德混凝土公司结算,尚欠正德混凝土公司货款327105元。此后,***、***、***三人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货款140855元。
本院认为,***、***、***与正德混凝土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正德混凝土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混凝土,***、***、***也应当支付货款。正德混凝土公司请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本院不予支持。***抗辩的价格、数量、质量等问题,因没有提供证据,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汨罗市东区建筑工程公司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与本案买卖合同无关,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正德混凝土公司请求***、***、***支付货款1408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支付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0855元,***、***、***互负连带责任,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