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湘0681民初543号
原告:胥伟军,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汨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汨罗市汨罗镇汴塘村委会,住所地:汨罗市。
负责人:***,系村委会主任。
被告:汨罗市吉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何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住湖南省汨罗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汨罗市汨罗镇汴塘村委会、汨罗市吉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胥伟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4269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理由及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8日***电话联系胥伟军,要胥伟军10月29日一起到高益龙那里去做事,高益龙承包了汨罗市汴塘村委会的工程。胥伟军于10月29日在汨罗市汴塘村委会做事时,从脚手架上摔下来,伤势较严重(两个十级伤残),其主要原因是被告汨罗市汴塘村委会、***及***管理不善,对工人经常使用的脚手架没有尽到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致使脚手架的螺丝没有拧紧,才使胥伟军从脚手架摔下来造成重伤。因此汨罗市汴塘村委会与***及***应对***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胥伟军受伤后,两被告通过***经手垫付了35000元,但胥伟军伤情较重,需继续治疗,当时与被告方协商意见分歧较大,协商未果,因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汨罗市汴塘村委会、汨罗市吉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口头辩称,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汨罗市汴塘村委会、汨罗市吉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胥伟军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除被告方已付医药费(包括保险公司10000元)外,由被告***另行给付赔偿款60,000元。该款由被告****2018年5月29日前付30,000元,于2018年6月25日前给付30,000元。
二、***、汨罗市汴塘村委会、汨罗市吉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原告胥伟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各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4元,减半收取1,792元,由原告胥伟军承担。
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