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民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
法定代表人:彭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昌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南县昌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继光
审判员 张文清
审判员 蔡鹏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