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26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祁东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祁东县洪桥街道县正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龙铁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祁东县市政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祁东县市政工程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107,457.97元及案件受理费1581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6执39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文剑乃
审 判 员 周 虹
审 判 员 李 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小明
书 记 员 彭亚玲